(资料图)
天津北方网讯:暑假期间,很多家长无法照料孩子,往往选择将孩子送到机构托管。那么,如果学生在下课途中发生事故,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?近日,西青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。
12岁的小浩(化名)在家附近的培训机构上课,小浩的父母与培训机构约定,托管结束时间为21时。某日20时许,值班老师与小浩母亲微信语音通话沟通接孩子的事宜,大约10分钟后,小浩未等到母亲,便擅自离开培训机构回家,途中经过某商用房楼梯处时冲扶手上滑下摔伤。医院诊断其为右肱骨骨髁上骨折(开放性),经鉴定,小浩的右肘关节功能丧失25%以上,为十级伤残。小浩父母认为,培训机构未等到家长到场,擅自让小浩提前回家,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,因而向西青法院起诉,要求培训机构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6万余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事发楼梯间照明正常、护栏高度正常,小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,在下楼梯时应当具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,因此,小浩安全防范的疏忽是造成其损伤的主要原因,小浩作为原告应当自行承担70%的责任。但是,在小浩离开培训机构时,没有证据证明值班教师对小浩的离开表示关注,值班教师也并未确认小浩的家长是否到场,因此,培训机构在安全管理及制度设定中存在一定的疏漏,承担30%的责任。
法官介绍,民法典规定,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,对于危险的认识和预防也发展得较为成熟。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就损害存在过错,则应该自行承担相应责任。同时,根据第一千二百条规定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,教育机构应承担过错责任。因此,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伤时,并不意味着教育机构需要对孩子的一切损害承担责任,应由受害方举证证明教育机构在教育、管理上存在过错。
法官提醒,近年来,未成年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中受伤的案例屡见不鲜,教育机构应当引起重视,加强安全管理,完善安全制度,为学生排除安全隐患。家长也要将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放在心上,引导孩子提高安全意识,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。(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)
标签: